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侨乡要闻 > 队伍建设 > 正文

红河县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14时47分  作者:县纪委  来源:红河县纪委县监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39708
66.9K

红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通报

曝光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做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更好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作用,推动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红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查办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及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典型案例通报是指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在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查办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开展带有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以此形成遏制不正之风问题和腐败案件滋生的震慑效应,教育和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案件通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以准确、及时、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通报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办法》明确凡由纪检监察机关所查处的党纪政务处分案件,实行一类一通报一案一通报,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经领导批准后一律进行通报曝光。

第五条  切实加大对违反六大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普遍教育意义的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有力震慑违纪行为。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通报全县范围内的腐败和作风方面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其他纪检监察组织负责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四风问题和干部违纪案件,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五条  作风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通报的对象为县、乡(镇)两级机关及职能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直管单位、村级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监察法》监察范围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作风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例通报的范围为: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有代表性的案件;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腐败案件;顶风违纪的“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及典型案件;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州委相关规定等作风建设规定、影响较大的违纪违法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问题(案件)。

 

第三章 通报层次、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通报曝光由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文件、重大会议、电视台、广播、报刊、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党纪政务处分典型案件和作风突出问题情况。通报、曝光的内容包括违规违纪违法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报文件下发到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监察组),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转发至下属各级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监察组)还可以通过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的形式,开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

第八条  根据案情实际和警示教育的需要,作风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通报形式分为三种:在事发单位或系统内部通报,在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通报,向社会公众通报。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  在事发单位、系统内部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通报的,可分别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具体通报内容为问题(案件)概要和查处的结果,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包括被查处人的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发单位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在社会公众中通报的,采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传播媒介通报曝光等方式。具体通报内容为问题(案件)概要和查处结果。

第十条  为进一步扩大通报曝光的覆盖面,本制度将延伸到乡镇、村(社区)级和县直机关各单位下属部门。县纪委监委印发的典型案件通报,各乡镇视情况负责向村(社区)通报;县直机关各单位视情况负责向下属部门或系统内部通报。

 

第四章 通报的审批程序、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件,先由相关各室提供已调查核实清楚、查办完结的案例。

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确定通报方式、层次、时间及内容,形成通报材料,提交分管副书记、书记逐级审定批准予以通报。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由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归总,确定通报方式、层次、时间及内容,在形成通报材料后,交案件审理室研判,再提交分管副书记、书记逐级审定批准予以通报。

查办的四风突出问题及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需要在媒体通报曝光的,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在完成上述审批流程后,提供通报材料,交县纪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案件通报时限分为定时通报和适时通报两种,一般在问题(案件)办结后进行通报,根据问题(案件)性质和工作需要,可适时通报。定时通报,要求每季度通报一次。适时通报,是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随时通报。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或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曝光。要求案件通报前,调查组要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的质量。

第十三条  被通报单位应在问题(案件)通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报意见,将整改计划、措施提交县纪委监委备案,并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重大问题(案件)内容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对各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各纪检监察组、县直机关各单位自行查处通报曝光机关作风问题及典型案例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将不予扣分,未能自行查处通报曝光,被县纪委监委查处通报曝光的,县纪委监委将视情况在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及该报批、报备案件未报批、报备的,严肃追究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管辖范围四风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红河县纪委、红河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您是第10717867位访问者
COPYRIGHT 2018 www.hhxj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莲花大道195号 邮编:654400 电话:0873-4621398
滇ICP备18004098号   京公网安备案 532529020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