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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福祯同志进行“诫勉”问责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7日19时20分  作者:县纪委  来源:红河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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垤玛乡2016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还未完工,剩下的工程量还需采取竞争性谈判开展。

经查,垤玛乡2016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点有楚垤村、民心村,其中朱福祯负责民心村。民心村项目点位于乡集镇周边,搬迁户主要来自垤玛村委会哈头、哈朋、宗特、垤塔、俄普、普玛、牛红村委会牛红村、忠红、黑玛、加东、曼培村委会曼培小组、树落、达白、河玛村委会加垤、达白腊哈村委会洛红、等28个村民小组的120户,其中建档立卡户74户,非建档立卡户46户。项目于2016年启动实施,规划占地面积84.25亩。该项目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户均5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政策)计划共需资金630万元。民心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委托弥勒道同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拦标价工作并备案,工程拦标价604.525453万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云南省招标有限公司在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为云南弥勒市红人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35.315766万元,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35.315766万元。在垤玛乡民心村易地扶贫搬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上级政策对搬迁农户进行调整。调整后,民心村搬迁安置农户120户52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74户337人。同时,公建部分资金由户均5万元调整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3.175万元,民心村基础设施建设共需资金1069.975万元。实际到位737.316万元,公开招投标合同价535.315766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593.1137万元,超出合同金额57.797934万元,超合同金额比例10.79%,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5%及以上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垤玛乡2016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点民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签订的合同进行的建设已全部完工,为进一步完善民心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新增车行道硬化、挡土墙建设、公厕一座、垃圾房一间、太阳能路灯、河滨护栏、项目点内绿化,这些还需采取竞争性谈判。此行为违反《红河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工程管理办法》(红办发〔2016〕22号)的规定。

对以上问题垤玛乡党委书记朱福祯同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中共红河县纪委常委会2018年11月15日研究,决定对朱福祯同志进行“诫勉”问责,现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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