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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1日16时08分  作者:佚名  来源:红河县纪委监委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3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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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日常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作示范、立标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副科级及以上实职领导干部(包含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干部),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交往领域的活动。

第四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执纪,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监督。

第六条 作为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领导干部身份,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形象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省、州驻红河县单位领导干部。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注意法律规定范围内保护领导干部个人隐私,不影响本人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有无不讲党性原则,不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行为;

(二)有无在党内搞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者搞官商勾结“傍大款”的行为;

(三)有无泄露、谈论工作秘密的行为;

(四)有无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

(五)有无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接受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等行为;

(六)有无不注重自身公众形象,在公共场合或者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的行为;

(七)有无交友不讲原则、不讲规矩,滥交朋友、公私不分等行为;

(八)有无其他在社会交往中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生活圈”,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有无遇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挺身而出,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二)有无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

(三)有无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利用职务变动、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时机大摆宴席、收受礼品、借机敛财。

(四)有无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利益关系人馈赠和接待的行为;

(五)有无参与邪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六)有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盲目攀比、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七)有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聚餐酗酒、酒后闹事、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有无违背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或者家庭暴力的行为;

(九)有无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借款、欠款或借(放)高利贷等行为;

(十)有无家庭暴力,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

(十一)有无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休闲圈”,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酒后驾车等行为;

(二)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行等应由个人负担费用活动的行为;

(三)有无违反规定兼任书画摄影协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

(四)有无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

(五)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的行为;

(六)有无在工作地点、公共场所打麻将或者下基层工作期间打麻将的行为;

(七)有无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的行为。

(八)有无参与黄、赌、毒和各种迷信活动,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私自参加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游行、集会、示威活动,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九)有无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十)有无参加其他违反社会道德和不廉洁的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党委(党组)监督。县委要定期召开班子会议,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诫勉。县委要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谈心谈话的内容。如有遇到生病住院、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购房购车、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本人应当及时向县委主要负责人和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告。

由县委办牵头,协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对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县委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县委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诫勉谈话。

(二)专门机关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廉述责、作风状况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强化对履行监管责任和“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要把“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述职述廉述德和干部考核考察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坚持县委书记和县纪委书记约谈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制度,每年至少与各乡镇、各部门党政班子“一把手”进行一次集中约谈,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了解其廉政勤政情况,及时提醒和告诫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三)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协同组织部门深入各乡镇、各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

(四)家庭监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家属信息库,掌握和了解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等情况,并在年内至少开展一次领导干部廉政家庭教育学习课堂,组织全县领导干部家属通过党风廉政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及发放家庭监督卡等形式,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过问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

(五)舆论监督。县委宣传部认真做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处置、通报和引导。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报纸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有序参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

 

第四章   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履行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监督责任,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要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应当处理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致使小错误酿成大问题,甚至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

第十  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主体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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