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落地生根,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清廉云南”建设红河行动提供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现将近年查处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红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王磊违规购买烟酒、违规领取保险公司返给的手续费问题。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王磊在担任红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并分管政府采购管理股期间,红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为红河县相关单位的公务用车购买保险服务。州财保分公司承接该保险服务,期间州财保分公司按强制保险金4%和基本保险10%的比例返给红河县财政局手续费。2016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红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共收到保险公司返给的手续费共计41518元,其中王磊以领导安排为由违规购买烟、酒共计22000元用于食堂接待;2016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红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共收到保险公司返给的手续费共计41518元,其中王磊在明知是保险公司返给的手续费的情况下,以“工作经费”名义违规领取保险公司返给的手续费共计9500元;2017年1月,王磊利用担任红河县财政局副局长并分管政府采购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经时任红河县财政局局长张文鸣分配后,以收入不入账方式,伙同红河县财政局有关领导和政府采购管理股有关人员非法占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支公司按照红河县财政局缴纳的公车保险中强制保险金4%和基本保险10%的比例,返给红河县财政局的2016年第四季度手续费共计人民币9048元,其中王磊个人分得3000元。2021年8月3日红河县纪委给予王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红河县妇女联合会原主席陈卫华违规公款吃喝、用公款购买土特产赠送上级领导的问题。2019年11月11日,红河县委召开红河县“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由州纪委州监委领导通报了我县部分乡镇和部门套取资金等典型案例,当时时任红河县妇联主席陈卫华在内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班子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纪委书记等2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警示教育大会召开完后,陈卫华仍不收敛不知止,2019年11月18日,经陈卫华安排,时任宝华村委会主任用县妇联虚开的2张办公耗材发票违规套取县妇联拨付给宝华村委会的妇女儿童培训经费3万元。之后又将该3万元交给陈卫华,其中陈卫华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用于支付烧烤费、餐费0.458万元,用公款购买价值0.165万元的红糖赠送上级领导;2018年12月29日,红河县妇联以宝华村委会妇女儿童培训经费的名义拨付4万元至红河县宝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账户。2019年11月18日,经陈卫华安排,时任宝华村委会主任用县妇联交给的2张虚开的办公耗材发票及伙食费、误工费补助单等单据,将该4万元妇女儿童培训经费从宝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账上报出,并暂时存放于自己的信用社卡上。2019年年底,县妇联到宝华村委会开展脱贫攻坚贫困户走访工作,经陈卫华安排,时任宝华村委会主任在宝华村委会办公室将提前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返回给陈卫华。该3万元被陈卫华用于支付东云网络店办公耗材费、2019年春节、中秋节购买慰问品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公务支出共计2.228万元,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用于支付烧烤费、餐费0.458万元,用公款购买价值0.165万元的红糖赠送州级领导。退还宝华村委会0.149万元。陈卫华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2021年5月13日红河县纪委给予陈卫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红河县垤玛乡原乡长朱福祯违规用公款购买土特产,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给有关单位使用的问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朱福祯在担任垤玛乡乡长期间,经其签批同意后垤玛乡政府违规报销购买烟、酒、茶叶、香菌等土特产费用共计20.5068万元,用于食堂接待及送礼;2013年1月20日,经时任垤玛乡乡长朱福祯签批,垤玛乡政府从县民宗局拨付的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款中套取5万元返回给县民宗局使用;2013年1月20日,经时任垤玛乡乡长朱福祯签批,垤玛乡政府从县水务局拨付的达白水沟修复款中套取8万元交给县委政法委使用;2012年10月期间,垤玛乡政府通过虚编桉树、核桃木本油料建设工程合同,经朱福祯签批后将县林业局下拨的木本油料建设经费40万元分三次套取后用于支付垤玛乡招商引资项目“垤玛焖锅酒厂”的征地补偿费;2017年3月,垤玛乡财政所虚开办公用品发票从旅游执法工作经费中报销2万元交给朱福祯,朱福祯实际用于购买垤玛乡政府接待室沙发1.5万元和办公桌锡牛摆件0.5万元。2021年4月26日红河县纪委给予朱福祯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