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落地见效,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清廉云南”建设红河行动提供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现将近年查处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红河县宝华镇原纪委书记(现任阿扎河乡党委书记)朱克龙违规用虚套的工作经费购买香烟、饮料、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
(一)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套取财政资金38640元。2017年3月,朱克龙提供虚拟的《租地协议书》套取38640元租金,其中,19320元用于支付租地过程中产生的香烟、饮料、工作组人员提取工作经费等开支,其余19320元安排石某发代付宝华镇人民政府欠撒玛坝农家院的伙食接待费。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用虚套的工作经费购买香烟、饮料。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朱克龙安排工作组人员用虚套的19320元租地工作经费违规支付租地工作产生的购买香烟、饮料费用12571元。
2022年10月21日,朱克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红河县宝华镇宝华村党总支原副书记杨东参与决定违规用公款送礼的问题
2018年2月、2018年3月,杨东先后参与用公款送慰问金和送礼共12000元。2022年11月7日,杨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红河县洛恩乡哈龙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何忍江违规发展4名党员、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用于支付村委会日常开支的问题
(一)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发展4名党员。2011年6月至2019年11月,何忍江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违规发展党员4名。
(二)违反工作纪律,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11440元用于支付村委会日常开支。2015年10月22日,何忍江从红河县洛恩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销50000元办公购置费(资金来源为红河县财政局补助办公购置费),其中用发票虚列套取资金11440元,套取资金用于购买哈龙村委会篮球运动会服装、多媒体音箱、办公用品、支付会议伙食费等开支。
2022年11月16日,何忍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红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